大蒜产品相关标准亟待修改
发布时间:2020-06-24 发布来源:本站我国大蒜相关标准与国外相关标准的差异
近代研究证实,大蒜除含有人体必需的多种氨基酸、维生素及微量元素之外。倍德果蔬还具有杀菌、调血脂、抑制血小板聚集、降血压、防治动脉粥样硬化、降血糖、抗癌等功效。大蒜提取物对一些耐药性菌株仍然敏感,并对流感病毒、HIV病毒、轮状病毒等具有抗病毒活性。俄国学者Tatarintsev A.V.等发现阿霍烯对HIV病毒敏感,可阻断完整的爱滋病病毒感染细胞免疫的过程;南非红十字会儿童医院使用从大蒜中提取的大蒜辣素治愈了儿童艾滋病患者口腔和喉咙部位的感染。
数据显示,在国内大蒜仅用于食品消费。但是在欧美,大蒜除普通食用外,很大部分用作药品、替代药品及食品补充剂的原料。还作为替代畜用抗菌素的动物饲料添加剂。产生这一巨大差别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大蒜相关标准与欧美的标准差异所引起。
美国、英国及欧盟的药典或相关标准规定,大蒜作为药品、替代药品、食品补充剂或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必需是天然种植的鲜蒜或蒜粉。以蒜氨酸(Alliin)或大蒜辣素(Allicin)等有效成分作为鉴别和含量测定的对照品。在这些标准的引导下,近10多年,以鲜蒜为原料开发了多种新制剂应用于疾病防治、畜牧业及环境保护。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国家药典、国家药品、食品添加剂及饲料添加剂等大蒜相关标准用化学合成的二烯丙基三硫醚(大蒜素)作为质量指标。
大蒜素、蒜氨酸、大蒜辣素是化学结构、理化性质、生物活性、来源等不同的三种化合物。
二烯丙基三硫醚只是蒜酶催化蒜氨酸,产生大蒜辣素。大蒜辣素进而分解的产物之一,并且含量很低,并不是大蒜的主要有效成分。魏宁漪等也相继指出中国药典大蒜质量标准与国外药店的差别。
我国大蒜相关标准形成及不足
1976年,上海郎彝江等人从大蒜蒸馏精油中分离得到一种油状黄色液体,理化性质比较稳定,具浓烈蒜臭。经分离纯化和分析鉴定,确认为二烯丙基三硫化物(Alliitridum)。在缺乏文献资料、研究条件比较困难的环境下,这一研究成果,当时达到了国内外的先进水平。1981年, 二烯丙基三硫醚被称作“大蒜新素”、“大蒜素”等名称,作为原料药获得“沪卫药准字第0074”批号。同时批准胶丸剂和注射剂等制剂供临床应用。2002年,大蒜素(二烯丙基三硫醚,含量97.0%~103%)载入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9HD-00500)。2010版中国药典仍沿用“大蒜素”(二烯丙基三硫醚)作为质控指标。至此,在我国一个模糊、笼统的“大蒜素”名称,转变为化学试剂“二烯丙基三硫醚”的专用名词。由于现行标准的失误,导致大蒜制剂的研究、生产及应用摒弃了天然植物大蒜,转变为人工合成的化学试剂二烯丙基三硫醚。
望文生义,“大蒜素”使人误以为“二烯丙基三硫醚是大蒜中的天然有效成分”、“大蒜素可以从鲜蒜中提取”、“大蒜素的药理作用,就是大蒜的主要药理作用”等等。从而研究人员误用“二烯丙基三硫醚”代替植物大蒜进行药效学试验,厂家采用化学试剂“二烯丙基三硫醚”代替天然植物大蒜作为药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原料。
现代分析测试及药理学研究证实,鲜蒜中不含大蒜素(二烯丙基三硫醚),从鲜蒜中也不可能批量提取生产大蒜素。“大蒜素”(二烯丙基三硫醚)全部是化工厂生产或国外进口的化学试剂。
目前,国内大部分大蒜制剂由化学合成制成,不仅未能达到应有的疗效、并且有较大毒性。二烯丙基三硫醚为有毒物质毒性分级为“中毒”(毒性分类:6.1-b),采用化学试剂“二烯丙基三硫醚”替代天然植物大蒜,对我国的食品和药品安全,已经造成食品和药品安全的重大问题,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动物的安全。作为各种食品加工品、药品、替代药品、食品补充剂或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必需是天然种植的大蒜提炼而成,严禁使用化学试剂。
关于修改大蒜产品相关标准的建议
大蒜素虽然与大蒜名称相似, 但不是大蒜中提取得到的有效成分。因此,应该尽快规范大蒜及相关制品的统一命名,纠正、废除国家药典标准、食品国家标准及农业部行业标准中大蒜产品相关标准。同时,加强大蒜的科技研发,研发出高产值大蒜提取物、保健食品和医药,发挥大蒜的作用,为人类造福,为食品安全作出贡献。
大蒜粉中保持了大蒜中蒜氨酸与蒜酶活性,在肠道等适宜条件下接触进行反应产生大蒜辣素,大蒜辣素是大蒜最重要的生物活性成分。欧盟、美国及英国药典中都将蒜粉规定为医药原料。在国内,天然、无毒的大蒜粉还没有真正广泛应用到动物饲料添加、人类医疗保健等各个领域。我国还没享受到大蒜这种无毒副作用的天然“抗生素”应发挥的作用。今后,在我国应积极推广天然的、无毒无公害的大蒜粉替代化工合成的有毒的“大蒜素”,让真正的大蒜辣素和蒜氨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动物添加剂的安全性,提高人类食品的安全性。